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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提要: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,應如何辦理?

(中縣訊)神岡鄉杜先生來電詢問,因送貨不慎遺失統一發票一本,應如何向稅捐單位辦理補救措失?有無罰則?

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,如為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,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、字軌號碼,向本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報備。營業人倘若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,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。若確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,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,即按遺失之統一發票銷售總額處以5﹪之罰鍰。營業人杜先生所遺失之統一發票,建議先自行查明有無開立使用,如已使用,可向其買受人取得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,未開立部分再向本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報備;倘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,則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。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.ntact.gov.tw點選網頁電話,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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